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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建设厅、建行关于对城镇部分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征收教育费附加意见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1:08 | |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1994]48号
  【发布日期】1994-08-29
  【生效日期】1994-08-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委、计委、
建设厅、建行关于对城镇部分非生产性基本
建设投资征收教育费附加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1994〕48号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教委、计委、建设厅、建行《关于对城镇部分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城镇部分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精神,多渠道筹措办学资金,现就对城镇部分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征收教育费附加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征收范围,凡在我省城镇投资的商业性的非生产性基本建设(工贸商业大厦、商店、仓储房、宾馆、旅店、饭店、美容厅、娱乐城、歌舞厅、武术馆、写字间等)按总投资额的1%征收教育费附加。
  征收工作由各市建设部门负责。可以与城市非生产性投资的其他附加费一并征收。
  征收的教育费附加,主要用于补助城镇新建中小学校舍投资,解决中小学校舍不足问题。
  所征费用由同级计划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或平调。由财政、建设、建行等部门负责监督。

                       省教委 省计委
                       省建设厅 省建设银行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