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教育费附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
·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我..
· 广东省政府关于我省城..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 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相关

· 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服..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
· 国务院关于海南省设..
· 国务院关于设立张家..
· 国务院关于设立大连..
· 国务院关于设立广州..
· 国务院关于设立天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
· 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0:52 |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发明电[1994]23号
  【发布日期】1994-10-12
  【生效日期】1994-10-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补充通知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二日国发明电〔1994〕23号)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下发后,由于新税制税种变化等方面的原因,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界限不十分明确,为了正确组织实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根据新税法规定,收购烟叶环节改征农业特产税。现将《紧急通知》第一条中“对从事卷烟和烟叶生产的单位,减半征收”的规定,修改为“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减半征收”。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10号)精神,对“三资企业”暂不征收教育费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