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教育费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
·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我..
· 广东省政府关于我省城..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 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相关

·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
· 财政关税
· 财政危机
· 财政平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0:49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6]84号
  【发布日期】1996-12-27
  【生效日期】1997-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12月27日财税字[1996]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近来,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管理的通知》(财税字[1996]8号)第五条“供货企业在缴纳出口货物增值税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在执行过程中,征收程序过于繁杂,不便于实际操作。为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经研究,现就出口货物计征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供货企业在向出口企业和市县外贸企业销售出口产品时,以增值税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上述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