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0:41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58号
【发布日期】1997-04-28
【生效日期】1997-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财税字[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电力工业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