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教育费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
· 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强我..
· 广东省政府关于我省城..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
· 河南省农村教育费附加..
·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农村..
· 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提..
· 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
· 教育部、财政部、农业..
· 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内容相关

· 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
·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
· 财政关税
· 财政危机
· 财政平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40:41 | |

  【发布单位】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财税字[1997]58号
  【发布日期】1997-04-28
  【生效日期】1997-04-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

(1997年4月28日财税字[1997]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实行统一税制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08号)中有关对三峡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的优惠政策,于1995年12月31日到期。考虑到三峡工程的特殊性,经国务院批准,在1996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间,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电力工业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