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失效]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39:59 | |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1986-11-06
【生效日期】1986-11-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关于商贸金融企业缴纳、返还教育费附加的财务处理规定
(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六日财政部发布)
根据一九八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精神,现对商业、粮食、外贸、金融、保险企业教育费附加缴纳、返还的财务处理问题,作如下规定:一、企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一律在“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中支付。
二、教育部门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应列作“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并在“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入)”项下增设“教育费附加返还款”细目,单独反映。
三、返还给企业的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按《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