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0 13:11:28 | |
【发布单位】80103
【发布文号】京财税[1999]634号
【发布日期】1999-05-28
【生效日期】1999-05-2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城市房地产税纳税义务人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9年5月28日京财税〔1999〕634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下发后,一些区县反映部分外商投资企业使用的房产,在纳税人的确定上不易掌握。经研究,现就以房产作价入股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中方以房产作价入股与外方合办外商投资企业的,如果房屋产权尚未过户到外商投资企业,但房产已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入帐,则对外商投资企业视同产权所有人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