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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7:29:10 | |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办函[2004]58号
  【发布日期】2004-08-16
  【生效日期】2004-08-1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的复函

(国办函[2004]58号)




海关总署:

  你署《关于扩大保税区与港区联动试点工作的请示》(署加发[2004]257号)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青岛、宁波、大连、张家港、厦门象屿、深圳盐田港、天津保税区与其邻近港区开展联动试点。上述试点区域统筹利用保税区和港区土地进行封闭围网,作为保税区的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规划面积分别为:青岛园区1平方公里、宁波园区0.95平方公里、大连园区1.5平方公里、张家港园区1.53平方公里、厦门象屿园区0.7平方公里、深圳盐田港园区0.96平方公里、天津园区1.5平方公里。园区要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位置,控制规划用地面积,不得占用耕地。

  二、园区要充分发挥探税区政策优势和港口区位优势,专门发展仓储和物流产业,区内不得开展加工贸易业务。

  三、园区享受保税区相关政策,在进出口税收方面,比照实行出口加工区的相关政策,即国内货物进入园区视同出口,办理报关手续,实行退税;园区货物内销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货物按实际状态征税;区内货物自由流通,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园区实行封闭管理,参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隔离监管设施。请你署通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拟定试点方案,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试点方案经审批同意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好园区隔离监管设施的建设,待条件具备后,由你署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五、你署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保税区与港区联动的监管、服务工作,促进保税区健康有序发展,为吸引外资、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扩大外贸出口作出贡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