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7:29:07 |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2004-0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5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