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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7:29:07 |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5号
  【发布日期】2004-02-25
  【生效日期】2004-02-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海关总署公告

2004年第5号

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公平竞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同意取消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复函》(财综〔2004〕3号,以下简称《复函》)。为贯彻落实《复函》规定,经商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2日起,海关停止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

  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公告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