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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7:26:13 | |

  【发布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署监[1995]2号
  【发布日期】1995-01-03
  【生效日期】1995-01-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
对保税油库储存进境成品油管理问题的通知

(1995年1月3日署监〔1995〕2号)

  关于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以及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的进境成品油的管理,经商国家计委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保税仓库是经海关核准存放入境后还未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的货物的场所,因此,对保税油库所储存的进境成品油不纳入配额许可证管理,由海关按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进行保税监管。进境成品油提离保税仓库时,根据货主或其代理人的申报履行通关查验手续,对以任何贸易方式转为进口的成品油,海关严格凭有效进口配额许可证验放。

 二、对保税油库储存的进境成品油,如申报转口复运出境或供应给国际航行船舶、国际民用航空器用于国际运输的,仍按现行规定免证免税验放。

 三、为加强对进口成品油的宏观监控,各地海关对申请存入保税油库的进境成品油要从严审核,并加强对油库的实地监管和巡视,必要时,可实行驻库监管。

 四、今后各地海关不得再审批设立新的保税油库,如确需增加的,一律报海关总署统一审批。对原审批设立的保税油库,各关应于1995年1月底以前报总署监管司备案。
  对在此以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文为准。请各关遵照本文规定切实做好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