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常识 | 税务词典 | 税务法规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减免税辅导 | 增值税 | 营业税 | 消费税 | 企业税 | 个人税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税务知识库 -> 税务法规 -> 保税区 ->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栏目相关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
· 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
· 海关总署关于海关领导..
· 天津港保税区条例
· 厦门象屿保税区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
· 保税区外汇管理办法(..
· 广东省保税区管理条例..
· 海口保税区规划建设管..
· 海口保税区土地管理暂..
· 海口保税区外汇管理实..
· 海南省海口保税区管理..
· 广东省对外加工装配业..
· 广州保税区管理办法(试..
· 广州保税区人员车辆进..
· 汕头经济特区保税区管..
· 深圳经济特区福田保税..

内容相关

· 国家电网公司组建中..
· 有关国家旅游度假区..
· 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
· 跨国税收筹划必须关..
· 国际税收筹划——西..
· 税收筹划具有三大好..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
· 海关总署关于对保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7:25:17 | |

  【发布单位】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发布日期】1991-08-14
  【生效日期】1991-08-1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保税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1年8月14日国税函发[1991]1123号)

天津市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国函[1991]26号《关于设立天津港保税区的批复》,现对天津港保税区内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

 二、天津港保税区的进出口货物,其工商统一税、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从境外进入保税区的货物,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免税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再运往非保税区时,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二)从非保税区进入保税区的货物,凡符合出口条件,并确实用于出口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增值税)。
  (三)保税区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可享受下列税收待遇:
  产品运往境外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经批准进入非保税区时,应按有关规定征收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
  产品在保税区内销售时,免征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或产品税(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