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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个人的哪些财产、所得及行为可以享受减免税优惠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8:53:12 | |


  (一)以下外籍个人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及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的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我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取得的工薪收入;

  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差旅费、探亲费、洗衣费、搬迁费、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及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的股息(红利)所得。

  (二)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享受同等待遇的国际组织及公务人员、眷属自用的车辆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空置商品房在1999年8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之间签订购房合同的,2001年可继续办理免税审批手续;2001年1月1日起签订购房合同的,不再享受免税政策,不能办理免税证明。空置商品房不受面积大小的限制,只受购房(签约)时间和竣工验收时间的限制。单位购买空置商品房同样可以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