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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发生的技术性收入享受何种税收优惠

作者:佚名 | 来源:不详 | 发布时间:2006-7-31 18:52:35 | |


  (一)营业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个人所得税: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交纳个人所得税。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能享受到的税收优惠:

  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起至2003年底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受上述同等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