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减免税规定
(一)房产税的减免
1、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经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在大修期间可免征房产税。
2、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缴房产税。
(二)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1、市政街道、广场、绿地等公共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
3、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4、企业搬迁后,其原有场地和新场地都使用的,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原有场地不使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5、企业关闭、撤消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6、对于各类危险品仓库,厂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7、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对水利设施及其管护用地(如水库库区、大坝、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火电厂厂区围墙内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围墙外的灰场、输灰管、输油(气)管道、铁路专用线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厂区围墙外的其他用地,应照章征税。对水电站的发电厂房用地(包括坝内、坝外式厂房),生产、办公、生活用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其他用地给予免税照顾。对供电部门的输电线路用地、变电站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契税的减免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偿费的部分,免征契税。
2、共同占有的土地、房屋权属分析,免征契税。
3、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1、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
2、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3、对个别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报市税务局批准后方可给予减免照顾。
4、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五)教育费附加
1、从1994年起,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免征教育费附加。
2、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增值税不征教育费附加。
(六)车船使用税
以下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
1、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的车辆;
3、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七)对单位自宰自食的生猪、菜牛、菜羊免征屠宰税。
(八)印花税减免税主要规定有:
1、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或抄本,免纳印花税。
2、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
3、对一些工业、商业、物资企业担负着为国家储备物资商品的特殊任务,其资金由国家财政以特种储备资金拨付。企业中这部分保证国家储备的专项资金,不属于生产经营的周转资金,不应计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范围内。因此,对特种储备资金不计征印花税。对企业的特种储备资金,应该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由当地税务部门审核确定。
4、对经主管部门批准关停的企业,其营业帐薄在关停期间暂免贴花,在恢复生产经营时按规定计税贴花。
5、对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薄、统计薄、台帐等,不贴印花。
6、对企业的内部食堂、托儿所、医院、学校、党团、工会组织等部门设置的非经营性帐薄补贴印花。
7、对企业行政性管理部门设置的记载预算外资金及其行政性管理的帐薄(包括记载企业上交管理费的帐薄)暂免计税贴花。
8、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