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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正义观念与中国的社会现实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司法腐败” 宣战,但我们对程序本身的制约司法中的恣意和滥用的效能却并不信任,而宁可依靠外在监督机制和对法官行为的行政性管理;我们不相信严格的程序能够抵御司法腐败,也不甘心经过这些程序后,就必须承认自己所不满意的判决也是“正义”的;我们习惯于把败诉的原因归结为审判不公,而不会认为应该由当事人自己来承担风险;我们仍然执著地追求实质的公正,要求法官的判决符合社会的正义标准。总之,我们的社会意识还继续坚持着自己的正义观和价值观,我们的选择实际上还并未作出。这就是“程序正义”所面临的社会现实。

  五、现状与发展:“程序正义”实现的渐进性与多元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社会在突飞猛进地发展,观念的变革可谓日新月异。而且,传统的文化对每个社会成员的影响和作用千差万别,对于走在时代前沿的人们来说, “程序正义”已并不是完全陌生的理念。但是,就整个社会而言,接受“程序正义” 的理念显然仍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在这个过程中,“程序正义”在不同的地区、对不同的群体、针对不同类型的案件、乃至在不同的法院和法官那里,会以迥然不同的方式体现出来。正因为如此,我们看到法院在改革中是谨慎的,尽量使“程序正义”与社会现实相互融合:原有的审判方式和各种改革尝试同时存在;人民法庭的工作仍然活跃于基层;法官还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能力给予适当的帮助,仍然会不厌其烦地进行调解;再审的启动依然频繁;法院对“错案”的自我追究也十分严格。可见,“程序正义”将会以渐进的、多元化的方式逐步影响我们的社会,最终形成为中国的“法治”精神。如果操之过急,反而会使法的权威受到损害,增加法治实现的障碍,甚至导致对法治的信任危机。

  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注意到西方国家近年来民事诉讼中的一些新的改革理念和举措,例如加强法官职权以提高审判效率,强调法官的说明义务以帮助当事人进行诉讼,积极进行调解以缓和诉讼的对抗性,加强审前准备以优化法庭审理活动,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以缩短法院与民众的距离和降低诉讼成本,以及各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大量推广应用等等,这些改革都起着缓解法治本身的矛盾、提高司法的效率和效益作用,而它们在运作上又与我们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有异曲同工之效。俗话说,过犹不及,倘若在追求“程序正义”之时,在某些方面根据社会主体的传统习惯作出一定的妥协,避免矫枉过正的浪费,未尝不是一件好事,当然,这种探索不仅需要时间,也需要法学家和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范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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