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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就兼任着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他们可以借多重身份获得多重利益:一方面借助学术地位扩大影响、招揽客户;另一方面又利用在学术圈内的关系直接召集专家论证会;一方面以学术权威身份向媒体传达个人见解以调动舆论;另一方面,以其学说和雄辩影响法官的审判,为自己的当事人赢得诉讼;更有甚者,则直接借助自己与法官的师生、校友等关系,在诉讼中占据不公开的优势地位。

  法学家兼职律师曾经是律师极度匮乏时期的一种临时应对之策,律师的实务经验也确实给大学的课堂教学带来了生机和活力。但是,为了恢复法学应有的地位和功能,减少法学界对于司法实务的消极影响,今天,已经到了要求法学家与司法实务保持适当的距离的时候了。如同多数国家禁止或限制作为公立大学的教师兼职律师一样,随着我国专职律师人数的不断增长,法学家应逐步减少直至退出律师实务。[60]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法学专家应司法机关的要求,在全面审查全部案卷材料之后,基于自己的专业知识和客观分析判断提出专家意见书应无可厚非;但是应当事人单方请求的有偿咨询应该严格节制。

  实际上,近年来法学界本身的公正性也开始受到质疑,由于各种利益的侵蚀,学术腐败已不再是一种讳莫如深的事实。通过关系或金钱,学位、研究成果甚至思想,都可以不劳而获地获得并进行交易,学位价值的攀升更使得学术研究充满了功利性。如果任这种功利性进一步发展,将会使法学研究及其成果的科学性与客观性丧失殆尽,即使仍带有强烈的批判色彩,也难以成为理性建构的力量。面对挑战与危机,法学界应该认识并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明确并恪守自己的社会定位。法学应该恢复其批判精神,以其科学性、系统性、学理性、创造性、思辨性和前瞻性引领法的发展和法治建设。法学研究应秉承学术规范,保持学术的纯洁性,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为社会和实务法律家提供能够经世致用的法律理念、法律根据和法律技术。法学家一方面应回归学府和研究机构,以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为本职,严守自身的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以其研究成果弘扬法律的精神;另一方面,则应深入社会,关注民众的需求和司法实践,以入世的精神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法律援助事业,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公正,参与法律的创制,推动法律的发展,促进法与社会的协调互动。[61]

  本文的目的并非否定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义,相反,笔者一如既往地强调并坚信法律职业在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期待法学家发挥更大的社会功能,并努力身体力行。但是,法律职业不能凌驾于社会之上、与公众对立,面对社会的批判,来自法律职业内部的自我批判显得更为重要。我们需要回答,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应怎样回应社会,服务社会,为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本文就是笔者尝试做出的回答。

  注释:

  [1] 参见张文显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该书较系统地讨论了法律职业共同体问题,并汇编了若干有关论文,如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张文显、卢学英:法律共同体引论等。

  [2] 贺卫方:呼唤法律职业共同体,载《中外法学》1998年第5期。

  [3] 强世功:法律共同体宣言,收入前引张文显主编:《司法改革报告——法律职业共同体研究》。

  [4] 梁治平:法治和法律职业,载《法制日报》2001-11-28.

  [5] 贺卫方教授指出:最近一段时间里,也许是受到英美国家相关实践的影响,在我国的法律界,也出现了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的呼声。《中国律师》杂志还为此组织过专门的讨论,引起了广泛的反响。他认为,尽管这一提议目前难以实现,但是却有重要价值,主要是:第一,从优秀律师里选任法官有利于减少法官的腐败。如果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那么相当多的法官在任职时已经是衣食无忧,甚至腰缠万贯了,对于贿赂的抵御能力就会强得多。第二,当法官都是从优秀律师中选任的时候,法庭审判以及整个司法的秩序就更可能得到维护。第三,有助于改善国家的政治生态环境。所有法官都必须从执业律师中任命标志着社会与国家之间的一种新型关系的诞生,意味着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的司法权具有了某种民间性格。贺卫方:从律师中选法官,《人民法院报》2003-2-14.与此相反的意见,参见张志铭:围绕“从律师中选法官”的思考,人民法院报2003-2-28.

  [6] 参见林喆:法治社会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制日报》2002-9-22.她认为:既然对法治的选择不是从市民社会中孕育而成或各种利益群体争斗、妥协的结果,而是出自社会主义中国的生存需要,那么,法律职业共同体在当代中国的形成,也不可能通过如西方社会那样从市民社会的土壤中逐渐地生长出来,而更可能通过政府或半政府行为促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在中国一旦成为某种实体,它就将异化成学会或协会的代名词,而名存实亡。在当今中国,所需要建构的不应当是 “法律职业共同体”实体,而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精神或理念——“职业认同”,或称“集体认同。

  [7] 据统计,截至2002年我国法官人数约有20多万人,其中约18余万为审判人员;各级检察院共有21.49万名检察官;律师人数已达到 12.26万人(执业律师10.2万人),此外还另有人数众多的法律工作者、公证员、仲裁员、企业或政府法律顾问、政府及立法机关专职立法者等等。我国法律教育机构的发展更为迅速,截至2003年,法律本科教育机构已达350所,还有60—70所正在申请中;法学硕士、法律专业硕士(JM)和法学博士的培养规模也在迅速增长,在一些学校研究生甚至已经远远超过了本科生的数量。

  [8] 2002年3月,当首次中国大法官会议召开之际,司法机关就已经宣称“法官职业化时代来临”,见《人民法院报》2002-3-23.

  [9] 刘涌,男,1960年11月30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原系沈阳嘉阳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检察院于2001年8月10日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刘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私藏枪支、弹药罪,妨害公务罪,非法经营罪,偷税罪,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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