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论文范本首页 | 教育 | 医学 | 文史 | 艺术 | 农学 | 行政 | 法律 | 管理 | 理工 | 经济 | 总结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法公正的重要环节。相比之下,除了普通程序和复杂疑难案件之外,在一般民事诉讼、特别是简易程序民事案件中,仍以当事人本人诉讼为宜。

  最后,由于多方面的因素,不仅司法人员,律师行业的管理目前也很难实现完全自治,也不可能通过自治实现司法独立,只能是监管和自律并重,逐步扩大行业自治程度。尽管有许多律师为社会公益、法律援助、扶助弱势群体做出了重要贡献,取得了很好的社会的效果,社会也看到了律师作为正义及公益代言人的正面形象,但是,律师整体的市场化定位和为当事人服务的职业特性仍然更多给人以唯利是图、缺德、无能、无力的印象。[52]在这种情况下,律师自治很难获得社会认同,也未必能约束律师行为。近年来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尽管增加了行业自律的因素,但是,律师协会尚不具备独立实行自治的能力。因此,社会实际上更多地期望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和制约来规范律师,而政府(司法部)也正在不断通过加强监管提高律师的执业水平、道德水准和社会评价,同时,通过政府主导的法律援助使律师的公益性得以发挥。[53]毫无疑问,由于律师行业公益性(司法性)和市场性(自由职业的特性)的双重属性特点,这个职业在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的同时,又不可避免地需要解决市场化、竞争、和行业自治的问题。与美国的完全市场模式相比,德国通过法律的明确和强制性规定把律师收费、法律援助等加以规范的模式可能更适合中国律师业的实际。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规范律师市场、使律师费用转化为诉讼成本,进行更为准确的计算衡量。

  第三,法律职业应积极回应社会与公众的诉求,注重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共同推进。

  从理论上说,司法独立应是法律共同体的共同目标和追求,但是我国的实际却未必如此。由于体制性的问题,法律职业整体对以法官独立为核心的司法独立认同并不很高,而司法机关内部对司法独立的认同甚至远远低于律师界和法学界。[54]法律共同体的理念对于唤起法律职业对司法独立的信念和追求固然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但职业化和法律职业共同体本身既不能完全提供司法独立的正当性基础,也不能成为实现司法独立的必然。相比之下,法律职业对司法民主则采取了更为淡漠的态度,有些法学家甚至将司法民主与中国传统的大民主、多数人暴政、舆论裁判或马锡五审判方式简单等同,认为中国的司法是民主过多,而专业化、独立性不足。实际上,在我国,实现法治、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权威的目标仅靠法律共同体的自治是不可能达到的,必须同时依靠体制改革和社会支持,司法独立与司法民主的共同推进应是一个合理的选择。给民众参与的机会、表达的渠道和监督的权利,才能保证司法机关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独立进行审判,由法律职业与公众共同维护司法权威,共同创造法律文化与法治秩序,要比仅仅依靠法律家的自我迷信要可行得多。2004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将其起草的《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55]检察院也已经开始在各地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陪审员和监督员作为司法程序参与者行使司法权,其决定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形成一种“刚性监督”,比以往的人大个案监督、媒体、社会团体等所谓外部监督更为规范并有效。当然,由于适用范围、陪审员产生及其能力等方面的限制,这一制度能否真正发挥应有功能,并起到促进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的作用,尚需在实施后通过实践证明。或许它并不能对司法的整体状况立即产生根本性的影响,甚至可能在实践中走向违背初衷的方向,但毕竟是一种积极的尝试。此外,司法官的选任、惩戒和罢免,司法机关经费预算和使用等环节,都应该更加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四,恢复法学应有的功能和地位,保持法学界与法律实务的适度分离。

  在西方法律传统中,超然于法律制度之上的法学在法的运作中具有独立的、不可或缺的意义,可以用以评估和解释法律制度和规则,并以其批判精神推动法的发展。法学不以维护现实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为唯一宗旨,因此,法学与法律实务经验之间历来存在一道天然的界限,以批判性的法学作为连接共同体的精神纽带未必有利于确立法律职业对法律的信念和忠诚。同时,法学教育还承担着一般人文社会科学的社会职能,如培养法律职业以外的其他人才、进行基础研究、对现行法律及社会制度进行评价,等。由于我国大学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就业与职业培训并不接轨,也很难在法学教育基础上建构起一种精神的共同体或知识的共同体。因此,重新建立法律职业素质的评价标准和专门的实务培训机制势在必行。[56]

  人们曾经期待法学界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领袖,法学界也确实在法治进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不加节制的法学界,在一定情况下甚至也可能成为干预司法的因素之一。以刘涌案为契机,人们对于近年来法学家在司法活动的作用、特别是法律专家意见书开始进行批判性的反思。[57]然而不久之前,司法机关的改革还都把法学专家的咨询、顾问制度作为一个重要的经验和法宝,曾有人主张把法学家的专家意见书在诉讼中的作用和效力列入证据规则[58].浙江省高院研究室在2003年进行的一项调研表明,国内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学界的一流学者几乎都有参加论证会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的经历。能够组织专家对案件进行论证并出具意见书的当事人通常都有相当的政治或经济背景。从意见书的发送对象看,全省三级法院都有接收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情况,以二审法院居多。意见书通常会在法庭上由代理人、辩护人直接交给主审法官,也有庭外交给法院有关领导的,个别的还同时发送给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炒作。大约80%的法官表示会重视并阅读专家的意见书,因为出具意见书的专家中许多是学术权威。看到专家意见书后,法官处理案件会显得更谨慎些,虽然不一定同意专家的意见,但通常不会很快作出判决,并且倾向于将意见书的情况向庭、院领导汇报。从收集的21份专家法律意见书的情况看,法院最终采纳专家意见的不到20%.[59]或许专家意见书对于司法裁判的实际影响并不大,但是它已经成为我国司法活动中的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实际上,对专家意见书的质疑也是指向法学家的,由于法学家在法律职业中的尊崇地位,很自然地被律师和当事人作为能够影响法官及社会舆论的力量和资源充分发掘和调动起来,而动力就是赤裸裸的利益——有偿服务。不仅是专家意见书,实际上很多法学家本身

此文共有13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起点声明: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收集于网络,我们尽力做到对内容的严格审 核,但是我们无法保证信息的100%准确,信息内容我们只提供给您做为参考,我们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同时如果您觉的我们的某些信息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来电告知,我们会立刻修改或删除!
 相关文章
·攀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论高峰
·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的应用
·在实践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电子邮件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西方法治概念对印度的影响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刺杀法官痛及司法正义观
·美国最高法院之争
·美国的司法独立及其给我们提供的借鉴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从农民工讨薪看我国的法治
·体制公正与全球发展
·法律现代化的三个层面—— 从法律“西化”概念说起
·激进与保守的和谐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合作伙伴: 奇傲行业门户,行业网摘联盟 中华纺织网 生物导航网 起点外贸网
轻工业展览中心 | 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 外贸英才网 | 跨国采购网 | 中国海关总署 | 商务部网站 | 信息导报网 | 中国黄页 | 国家税务总局 |
ALEXA网站排名 | 广东外语 外贸大学 | 外贸服装网 | 中国对外 贸易中心 |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 广交会快讯网 | 在线广交会 |
Copyright 2003-2008 起点外贸网 www.86ex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37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