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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再次,法律实务界与学者之间的转换也非常频繁,近年来一些成功学者相继被任命为各级司法机关首长。[27]由于学界地位相对较高,法官经过学位提升再次进入学界的也并不鲜见。除律师外,司法官的任命基本上是地方化的,因此不可能形成一种统一的任职资格标准,也不能避免司法官与地方关系网的密切联系。由于没有建立司法官地域之间的轮换制,即使是通过严格准入程序任命的法官,长久在地方化的工作环境中也难以抵制地方化的影响。各法律职业人数比例失当,相互间流动性大,专业人员(包括其首长)稳定性差,忽视职业化的培训和经验积累,是中国法律职业的显著特点,也是造成司法官职业化程度低的原因之一。[28]由此,既不可能像英美模式那样使法律职业产生经验、知识、事业、信念和道德规范上的共同性;也并不像大陆法系国家职业准入及终身制那样产出精深的专业经验技术积累。此乃粗放司法延续至今的原因之一。
第二,法律职业之间的利益共同体成为司法腐败的原因,也成为公众最为深恶痛绝的现象。地方化的准入方式和人际关系使地方司法机关和法律职业之间很容易结成利益共同体,成为司法腐败的重要诱因;而各职业之间的频繁转换,实际上也是法律界纵横交错的关系网和利益共同体形成的契机,至于同学、同乡、同事、师生、亲属等关系结成的关系网更是盘根错节、无处不在。实践中,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向当事人介绍推荐律师的屡见不鲜;最严重的则是律师与司法官之间的利益共同体。一些律师不仅为了胜诉无所不用其极,甚至不惜牺牲当事人利益与法官维持关系。据2004年3月全国律师队伍建设会议上公开发布的信息:近年来,一些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与司法人员形成不正当关系,特别是出现了个别律师违反执业纪律,损害当事人利益,甚至违法犯罪等问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影响了司法公正。据调查,在从事诉讼业务中,律师与司法人员“拉关系”具有普遍性;请吃饭、送钱、送物,办“关系案”、“金钱案”现象呈上升趋势;律师与司法人员形成利益共同体,坑害国家和当事人利益的违法犯罪逐渐增多。有的律师职业道德缺失,服务为民、维护正义等正确的理想信念和诚信服务的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甚至个别律师知法犯法,严重损害了律师队伍的社会公信力。为此,2004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发言人在发布会上承认:从目前反映出来的情况看,有的法官为了获取个人利益,违反规定为当事人推荐、介绍律师作为其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承办案件的律师;有的律师以给法官回扣、提成等为交换条件,明示或者暗示法官违反规定为其介绍代理、辩护等法律服务业务:有的法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变相索取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贿赂的财物或其他利益;有的律师以各种方式直接或变相贿赂法官,或为法官提供其他不当利益,甚至假借法官的名义以贿赂法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官的声誉,亵渎法律职业的庄严和神圣。[29]
第三,法学家(法学院校或法学研究机构的教师和研究者)在法律共同体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地位。其原因和表现为:首先,学术标准成为最高标准,秉承中国以文章治天下的传统,社会和法律界一贯以学历、学位或学识作为法律职业素质的基本标准。司法机关不仅拥有自己的研究机构和研究者,而且一贯以学术论文作为司法官考核、评优、晋升的重要标准,以学者型司法官为最大的荣耀,在思维和法理上受学界的影响极深。[30]司法官的年轻化、高学历化也是其追求的目标。其次,学者在法律界和社会享有较高的地位、声望和影响力。由于法学界在各种权力之间和纠纷处理中处于相对中立的地位,有可能客观地进行学理解释和分析,并与司法机关的实务惯行和腐败保持着一定距离,因此在法治进程中始终扮演着激进的启蒙者角色,并出现了不少活跃于媒体上的公共知识分子;在推动立法完善、依法行政和司法改革,批判司法腐败、进行舆论监督,普法和提高社会的法律意识,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公信力。[31]再次,在实践中,司法实务界对学术界有一种形式上的尊崇,学术界的意见对司法机关有着重要的影响。除由学者任司法机关首长外,司法机关还经常聘请学者作为专家顾问进行法官培训、指导调研、评价工作等,在制定司法解释、论证司法改革措施时也必然有学者参加。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司法机关也会主动聘请学者参与疑难重大案件论证。这也就是所谓专家意见书滥觞的背景之一。
从实际状况和社会评价看,中国法律职业及共同体存在的现实问题在于:
第一,法律职业赖以生存和活动的制度与社会环境使得这个共同体难以通过自治和自律抵制司法腐败,整个法律职业都缺少社会公信力。笔者近年对近600名调查对象进行了一项有关司法活动评价的社会调查,其中占99.9%的人认为我国存在着司法腐败,大多数人认为司法腐败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这一调查结果与 2004年1月新华社公布的10个省区市党风廉政问卷调查显示的“建设工程,公安、检察院、法院,医疗,教育和组织人事,是群众心目中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比较严重的5大领域”的结果相同。[32]一些司法人员认为,司法腐败的程度并没有社会舆论判断得那样严重和普遍,而对司法腐败感受程度最深的则是律师。各种调研都表明,司法腐败已经不是一种存在于观念层面的东西,而是深刻地渗透于司法诸多环节的事实。近年来司法机关查处揭露出各种数据和事实,也印证了这一判断。这是一种制度性的腐败,尽管我们还无法通过准确的量化标准对其程度进行精确的判定。但是显而易见,由于司法腐败已经涉及到整个法律职业,甚至也包括法学家,因此,今天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理想实际上不可能具有抵制司法腐败的号召力和实质作用。
第二,各种法律职业之间的功能和关系尚未达到合理协调。一方面,由于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引进和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在法律上各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关系已基本形成。但另一方面,传统的公、检、法、司的合作关系和党的统一领导依然对法律职业内部的工作关系起着重要作用,司法机关内部的协作共同体和司法惯行仍然隐性地存在(被称之为“潜规则”)。例如,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 此文共有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