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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款纠纷案。原告李某起诉称,被告张某等四人因购房资金不足,向其借款1万元,要求法院判令4名被告还款。原告提交了一张签有4名被告名字的借条。庭审中,被告说借条是受暴力威胁才写的,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法官莫某询问被告当时是否报警,答复说没有。两周后,莫某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书称:原告所诉被告欠其借款1万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据证实。而被告的辩解理由因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庭审时未提供证据证实,经查亦无法认定。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判决三名被告在判决生效10日内清还原告李某借款1万元并计付利息。判决后,两被告(张某夫妇)以不能接受错误的判决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二人死后,经相关部门调查取证,1万元的借条确是在暴力威胁情况下写的。为此,市检察院以莫某“玩忽职守”为由向法院提起公诉,2003年法院公开审理后判决莫某无罪。围绕此案法学界和社会曾进行过热烈的讨论。梁彗星教授认为:相对于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司法官的人格塑造是关键,见《检察日报》2004-04-06.
[49] 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分别提出了加强法官和检察官的职业化的目标和具体方案,并注意与统一司法考试的衔接的努力。法官职业化的目标是通过提高法官的素质,减少行政化管理,以保证司法的公正、统一和质量,并逐步实现法官的独立审判。除了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外,一些地方法院也进行了各种尝试,例如北京市的资深法官制度、法官财产申报制度等。检察机关也进行了类似的改革。
[50] 参见范愉:司法监督的功能及制度设计——检察院民事行政案件抗诉与人大个案监督的制度比较,北京大学法学院人民代表大会与议会研究中心、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法学院和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共同举办的“监督与司法公正”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即将发表)。
[51] 目前我国已有若干地区试行公职律师制度,重点是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和出任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这种设置仍不能满足刑事被告人普遍获得辩护的需要。公职律师的设立可以使目前相对过剩的法律毕业生得到部分吸纳,并可以提供一个经验积累的实务平台,当然,正如世界上多数国家那样,这种机制产出的法律服务不可能是第一流的,但在权利保护的普遍性上,其社会意义极为重要。
[52] 相比西方国家、尤其是大陆法国家而言,中国律师的市场化程度发展极快,同时由于缺少传统的自律传统,在市场化过程中职业道德的约束作用微乎其微。西方早期对律师不得做广告、不得招揽客户、不得唆讼等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规范,对中国的律师几乎从未发生过作用。反映在各种律师行业的广告泛滥,律师收费的市场化,对当事人的欺诈,以与法官的关系作为招揽客户和竞争的手段,妨碍司法和对法官行贿等案件屡屡发生。即使是律师以个人名义提起的“新型诉讼”和对公众关注的案件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有时实际上也是其扬名的手段。另一方面,热心社会公益和学术活动的律师由于无法完全消解公众对其背后的利益动机的怀疑,也难以获得信任,许多公益性活动实际上都依赖于国外公益基金的支持。同时,律师协会对于其内部的约束和调整能力十分低下,乃至律师之间、律师与律协之间、律师与司法行政机关之间涉及执业行为、利益分配和监管的诉讼不断。
[53] 2004年3月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胡锦涛亲自到会作了讲话,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落实《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并决定随即进行全国律师行风的整顿。实际上,正如中国大多数行业一样,行业自治在目前多数并非真正意义的自治,而是在主管行政部门指导和监管下的自治,而鉴于律师行业的特殊性及其实际情况,自治不仅不能保证其自身的素质,而且在失去国家权力的支撑之后甚至难以保证其应有的地位和权利,因此国家的监管仍然是律师行业管理的主要手段。2004年4月以后,全国各地普遍开展了对律师行业的检查,包括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律师职业行为、收费等各方面。司法部先后制定实施了《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和《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这表明,无论从律师群体自身的素质和自治自律能力还是从国家的政策或社会环境看,中国律师全面自治的时代还远未到来。由政府主导建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实际上也只能按照社会的预设发挥其作用。
[54] 根据笔者的调查,社会公众对司法独立(特别是法官独立)的认同不到50%,但令人惊异的是,法律界的人士、特别是司法机关的人员(司法官)对司法独立的认同比社会公众甚至更低,或者即使认同司法独立有利于司法公正,但断言在中国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可能实现,其中包括对政治体制和社会公众认知两方面的考虑。参见陈欣新:中国语境中的司法独立,载中国法学网,2004-2-2.
[55]其模式基本属于参审制,人民陪审员在审判活动中,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人民陪审员有品行和一定文化程度的要求,但对于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或边远农村)。人民陪审员将由人大常委会任命。
[56] 具体阐述参见笔者其他有关论文:论法律家的培养,载《检察日报》1999-12-8日;法律家素质及法律教育刍论,《人大法律评论》2000年卷第二辑;中日司法改革比较研究——兼谈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律教育的几个问题,收入江平主编:《比较法在中国》(2003年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以及范愉主编:《司法制度概论》第三至六章,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
[57] 参见:陈立田:对法学学者出具案件专家意见书的质疑,《人民法院报》2002-3-16;何兵:法学家们无权向法院出具专家意见书, NEWS.SOHU.COM,2003-8-31,搜狐评论;一枝射向法庭的暗箭:再评法律专家意见书,中评网,www.china- review.com2003-10;王琳等:法律专家意见书:暗箭难防?北大法律信息网2003-11.
[58] 陈界融:刘涌案法律意见书的证据效力,中国民商法网www.civillaw.co 此文共有13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