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论文范本首页 | 教育 | 医学 | 文史 | 艺术 | 农学 | 行政 | 法律 | 管理 | 理工 | 经济 | 总结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法律家素质及法律教育刍论(下)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下,选择欧洲大陆模式、即在大学法律教育体系之外再建立专门的专业培训制度,是最为经济合理、也最符合提高法律家素质的实际需要的。我国现有的大学法律教育的功能不是、也不能承担职业教育的任务,这并不能完全归咎于大学教育的失当,因为我国的大学法律教育与欧洲大陆国家基本一致,它们所提供的是基础性的法律科学的系统教育,这与以培养训练忠实和准确适用现行法的技能为宗旨的职业教育有着重大的区别。我国的法律教育所缺少的是在经过司法考试后进行职业培训的环节,这一使命本应责无旁贷地由已经建立的法官学院和检察官学院承担(同时承担继续教育的职能)[29].目前,我国在大学功能并未发生转换的情况下,模仿美国法学院JD设置的法律硕士学位制度,实际上造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模式同时存在的格局,这种绝无仅有的双重体制只能造成资源的双重浪费,尽管可能在短期内加快法律家人数的增加速度、提高法律家的学历和学位,但从其结果已可以看到,它既未解决法律家职业培训的问题,也无助于现有的法律家素质的提高。

  结语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今天我国社会转型期和法治建设的背景下,在法律家的素质提高与教育培训方面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首先,法律家的培养应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相协调,人数的增长不宜过快,并应适当限制对法律需求的刺激,以使法律家的成长获得必需的时间准备。其次,应该明确,法律家素质的根本问题是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水准、执法水平和实践经验,当前除了法律家行为规范的具体化和行业自律之外,最重要的是建立专门的职业培训制度,使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生能够在通过专业考试后经过至少两年的职业培训走上司法工作岗位,在这种培训中初步养成法律家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并在此后长期的时间积累中不断提高,而不是盲目发展学历教育,以学历和学位作为素质的第一标准。同时,必须避免在教育培训制度的设置上造成经济和人力资源的浪费。最后,应该根据我国法制的实际需要确立法律家的模式,包括价值理念、规模、行为方式、管理方式、产生和培养途径,以及评价标准等等,而这是需要经过反复论证和实践检验方可确立的。模式的确立既是当务之急,又最忌讳急功近利的决策,这也正是法律家问题的复杂性之所在。

  [注释]

  [18] 美国的法学教育与世界其他国家的大学法学教育都不同,因此有必要区别两种不同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苏力教授指出:“从某种意义上说,美国的法学研究即作为学术性的法学教育和研究并不仅仅、甚至主要不是在法学院中进行,而是在其他系、科或法学院附属的研究所、中心进行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现象,首先是由美国法学院的性质决定的。法律训练和教育在美国属于职业训练,最早是由律师事务所进行的,后来才正式进入大学;进入大学后也一直是作为职业训练学校。其目的是培养合格的律师,学生一毕业就可以进行法律实务的操作。由于这一目的,法学院集中力量进行种种律师的技能训练,学术性探讨也是为培养合格和优秀的律师而附设的,在法学院并不占主导地位。……这种制度和训练在功能上保证学生遵循现存的法律,保持了法律的稳定性,并进而对美国法律和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保守的(不带贬义)的法律教育制度。” 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320— 321页。关于美国法学院J.D的情况,还可参见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收入贺卫方编:中国法律教育之路,83页以下。

  [19] 例如律师资格的取得,凡在国外取得法学硕士学位的人,都可以不经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而获得律师开业资格,其中许多留学生都没有中国法律本科的基础知识(原为非法律专业),没有经过中国法律实务的系统训练,有些甚至名为“法学”硕士,实际上是学习政治学、哲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专业的。这种以他国学位取代本国资格考试的制度,在世界上可能也属仅见。

  [20] 我国法官素质低的根本原因被形象地描述为“退伍军人进法院”,归结为学历低,缺乏专门的法律培训。这一说法客观地反映了我国法官来源的一种现实,对于这一问题的深刻分析请参见贺卫方:通过司法实现社会正义——对中国法官现状的一个透视,收入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公民权利发展研究,(修订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179页以下。笔者无意为这种现象进行开脱或辩解,但应该指出:首先,改革开放以后大批退伍军人进法院是在80年代,在当时特定历史条件下,这甚至是迅速补充司法队伍唯一可行的途径,因为,当时具有高等学历的法律专业毕业生很少有人愿意进入并留任于基层司法机关,而毕业人数之有限也不可能满足急遽扩大的需求。其次,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早期进入司法机关退伍军人一般均已通过各种学习和培训渠道获得了大专以上学历,其中很多人已成为司法机关的骨干,进入法院后获得学历和培训机会而后成为法官的退伍军人未必不能摆脱其出身的烙印。而在实践中进行司法专门知识技能的培养(传承方式)历来就是法律家培养的途径之一。第三,今天,无论何种来源,进入司法机关都必须通过考试,在严格的考试制度面前,学历和考试成绩相比而言,后者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事实上许多高学历者都无法通过这一考试。这样,出身的意义就相对降低了。最后,进入法院和出任法官并非同义,目前,实际上退伍军人直接进法院当法官的情况几乎已不存在。 在一些大城市的基层法院,甚至只接受获得硕士学位、并具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并且必须通过初任法官考试。

  [21] 由于这些机构不能授予学历和学位,对在职的司法官没有吸引力,而其自身的地位、包括资源和资金的支持也受到影响。所以它们宁可依托大学,争取一些进行学历教育(如成人教育)的机会和资格,对担负起职业培训、特别是职前培训的使命并不热衷。然而,经过了一个较长时间的犹豫和准备之后,应该说,它们承担起自己应有职能和使命的条件已经成熟,一旦形成了制度,下面的问题就是如何从教学内容和方法上加以完善,使其区别于大学的法学教育,并力求达到好的实效。当这种制度成为任职司法官必经和唯一的途径时,他们的素质才能在整体上得到提高,而社会上的高学历或高学位也就无法取代其特殊的地位。

  [22] 近年的司法改

此文共有41 2 3 4

起点声明: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收集于网络,我们尽力做到对内容的严格审 核,但是我们无法保证信息的100%准确,信息内容我们只提供给您做为参考,我们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同时如果您觉的我们的某些信息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来电告知,我们会立刻修改或删除!
 相关文章
·攀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论高峰
·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的应用
·在实践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电子邮件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西方法治概念对印度的影响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刺杀法官痛及司法正义观
·美国最高法院之争
·美国的司法独立及其给我们提供的借鉴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从农民工讨薪看我国的法治
·体制公正与全球发展
·法律现代化的三个层面—— 从法律“西化”概念说起
·激进与保守的和谐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合作伙伴: 奇傲行业门户,行业网摘联盟 中华纺织网 生物导航网 起点外贸网
轻工业展览中心 | 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 外贸英才网 | 跨国采购网 | 中国海关总署 | 商务部网站 | 信息导报网 | 中国黄页 | 国家税务总局 |
ALEXA网站排名 | 广东外语 外贸大学 | 外贸服装网 | 中国对外 贸易中心 |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 广交会快讯网 | 在线广交会 |
Copyright 2003-2008 起点外贸网 www.86ex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37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