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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独立的精神也逐渐被大众所接受。但是,由过去适应计划经济时代的司法体制去承载市场经济时代社会和大众对司法公正的期盼,其体制上的制约因素又是司法机关凭靠自身的改革所无法最终完成和实现的。当前,司法管理体制上的地方化和行政化倾向是制约司法独立的重要因素。
公允地说,树立司法权威是一项长远的法律文化的系统工程。大众总是通过对现实生活中司法权力实际运行状况的感知而获得关于司法的信息,因此,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的改革是树立和提高司法权威的重要前提。第一,理顺司法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的相互关系,为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创造条件。司法权威所内含的精神主要通过司法权力运行过程中所呈现出来的公正、中立和效率等价值取向来体现,而大众对司法权威的看法也主要凭靠司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形象来判定。因此,培养和树立司法机关独立、公正的品格是提高司法权威的首要条件。第二,完成司法机关内部的审判方式改革,建立以证据制度为核心的科学公正的程序制度。司法权威的树立与人民法院行使判断权的质量具有必然的内在联系。总结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果和经验,一个最明显的变化就是司法权威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化而日益提高。这种审判质量与司法权威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再次提示我们,建立科学、公正和高效的程序制度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因素。因为,“是法院而不是法条使我们的公民强烈地感受到什么叫做法律。如果公民对法院的工作心服口服,他们就会对法律推崇备至,而不管政府其他部门的各种弊端;但一旦公民对法院的工作感到失望,他们对法律和法令的崇敬就会随之破灭且对社会种种弊端深恶痛绝。”[29]当前,我们亟待规范诉讼过程中的证据制度,对严重影响审判效率的举证时限、鉴定结论等相关问题必须作出严格的规定;其次,我们应当积极完善简易程序制度,为提高审判效率和彻底根除“超审限”案件创造条件;此外,我们还应当进一步规范再审制度,对提起再审的程序作严格的限制,真正树立司法判决的权威性。第三,提高法官任职的专业条件和物质待遇,建立一支品行高尚、业务精良的高素质法官队伍。法官作为现代司法权力的承载者,它是树立司法形象、维护司法权威的关键力量[30].从当前法官选任制度存在的问题来看,我们只有对法官任职的条件、程序以及法官的物质待遇作整体性的变革与调整,全社会法官的整体素质才有可能根本改变。
对现行司法体制进行自上而下的、全方位的改革,只是为树立司法权威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我们要在全社会真正树立司法应有的权威和尊严,还必须加强法律文化自身的建设。首先,通过系统的理论研究,创立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理论。改革的实践离不开改革理论的指导。当前中国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涉及社会各个方面权力和利益关系的重大变化,也必然会遇到来自传统观念和既有体制的阻碍。我们只有发扬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精神,创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司法改革理论,才能最终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司法改革路径。实践证明,一切机械地照抄照搬西方现成司法制度的做法和尝试最终都因严重的“水土不服”而告失败,这种失败所产生的后果常常使已经树立的司法权威重遭毁灭。因此,用科学的司法改革理论来指导和推进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实践,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条件。其次,通过新闻媒体强化大众对司法权性质与功能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对司法的认知水平。司法的权威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人们对司法权性质与功能的认识。受建国初期特定政治环境的影响,人们惯于将公安、司法行政机关等一切行政执法部门的行为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相混淆。这种观念一方面导致我们在解决法官待遇和树立司法权威时容易引起相关部门的攀比、牵连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另一方面也容易将大量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都被戴上“司法腐败”的帽子。所以,通过新闻媒体等一切舆论工具来培养大众对司法权概念、性质、功能与意义的认识,是树立司法权威的必要前提。最后,通过电影、电视等各种文艺形式培养和塑造大众健康、理性的司法观念。大众司法观念的改变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它一方面需要人们参与丰富、具体的司法活动,通过自身利益与司法过程的互动关系来加深对司法权性质的认识;另一方面,大众司法观念的提高与电影、电视等各种文艺形式对司法权的阐释和宣扬有着一定的联系。一部《秋菊打官司》对国人权利意识的培养足足胜过数本普法教材的功效。因此,我们丝毫不能轻视和放弃意识形态领域内不同文艺形式在树立司法权威过程中的特有作用,而是要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条件去树立和塑造当代中国司法的新形象。
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从当前中国司法制度的现状以及外部环境来综合分析,我们可以大致勾画出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具体路径。第一、制度设计的整体性。中国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历来是在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下不断获得自己进步的机会。当前,面对司法改革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加强和改进中国共产党对司法改革全程的领导,这是我们快速推进司法改革进程的重要保证。同时,我们既要继续深化法院内部的审判方式改革,又要着手审判权力运行的外部环境的改革。近年来,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实践已经再次向我们证明,如果我们不能从整体上对现行法院的管理制度、法官选拔制度、经费保障制度等进行全方位的改革,人民法院审判方式的改革最终也只能是事倍功半。因此,我们必须对当代中国的司法改革进行整体性的制度设计,充分考虑制约司法权力正常运行的一切因素,确保制度设计上的全局性和系统性。第二、制度设计的逻辑性。司法权力的运行是一种高度程序化的专业性活动,其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之间都具有一种潜在的逻辑关系。如司法的效率取决于程序设计和法官的素质,而法官的调配和选拔又决定于政府各级人事部门的人事政策。如果我们仅仅在审判方式上进行改革而不能彻底改变法院现行的人事制度,就必然颠倒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此外,审判独立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我国现行司法机关的人、财、物都由地方政府掌管。这样,我们强调司法要排除行政和地方干扰就违背了权力运行的逻辑性。因此,我们对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制度安排必须充分考虑体制与制度之间的逻辑性。第三、制度设计的科学性。司法制度的改革必须建立在对司法权自身性质的正确认识之上,只有尊重司法权力运行的内在规 此文共有8页 1 2 3 4 5 6 7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