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论文范本首页 | 教育 | 医学 | 文史 | 艺术 | 农学 | 行政 | 法律 | 管理 | 理工 | 经济 | 总结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论当前中国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及路径选择(下)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根据新闻和文学的运行规则来实现其文章的主旨。而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性规则,它所获得的案件信息比传媒更为客观、全面和真实,而在此基础上所作出的判决应当比传媒的报道更具有公信力。然而,由于当前司法运行的总体质量与大众对司法的期盼仍有一定的距离,再加上司法队伍中难免有个别的害群之马贪赃卖法、枉法裁判,这都为新闻媒体嬴得大众支持增加了砝码。近年来,由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所引起的人大代表的质询案,已成为新闻舆论影响司法的中间桥梁。

  新闻舆论对司法机关独立审判的不当干预,有其生成的社会和历史条件。其一,建国初期,高度的计划经济和党对意识形态领域的严格管理,事实上形成了“新闻是党的喉舌”的传统。因此,只要是报纸、电视和广播上所发布的一切消息,都是无需置疑的。1958年10月全国司法工作郑州会议的文件明确指出: “我们党的方针、政策、决议、指示、开会都是法,人民日报的社论是根据党的各项决议指示写的,它也是法。”这种将人民日报社论等同于法律的文件精神,反映了当时特殊历史背景下新闻的独特地位。这种观念在新闻业已经开始走向市场化以后,仍未得到彻底改变。其二,多年来,我们过分地强调了司法的工具性,忽略了对司法自身价值的认同和培养,导致司法在面对社会舆论干预时难以保持其独立、公正的品格。近年来,大众传媒的市场化和已经走在了司法观念变革之前,从而导致了司法面对大众传媒时的不适感和窘迫感。其三,民众及社会对待传媒的观念尚未彻底改变,而人们对司法权性质和司法独立意义的认识尚待提高。传媒所表达的观点和见解是新闻自由背景下人们对某一具体案件所持的众多观点中之一种,它不应当成为司法判决形成的基础。同样,如果司法独立的精神已被人们所普遍理解,那保护和捍卫司法独立的责任就会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来承担。正如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退休法官傅德(Eberhard Foth)在论及德国的司法独立时谈到:“新闻媒介在德国扮演着重要角色。它可以写它想写的东西,它也可以批评法院的判决,而且它也经常这么做。但值得一提的是,对法院判决的批评还从未导致对法官独立性的批评。相反,一旦新闻机构发现法官的独立性可能受到削弱,它便会不遗余力地来捍卫它。”[19]

  对当前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相互关系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丝毫没有要削弱和取消舆论监督的企图。事实上,要完成当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我们一刻也离不开大众传媒的支持。为了在新闻舆论监督与法院独立审判之间建立一种积极、健康的互动关系,充分考虑中国司法改革问题的复杂性、多维性和艰巨性,我们有必要对二者的相互关系进行必要的规范化和法律化[20].第一,从新闻舆论监督的对象上进行规范。对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作出终审判决的案件,应当允许新闻进行客观真实的报道;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一审判决,尚在上诉(抗诉)期限内案件的报道,应当对新闻报道的方式、标题(突出一审和尚未生效)进行必要的限制;对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判决的案件,其报道的内容和方式必须征得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意。第二,从新闻舆论监督的方式上进行规范。对案件的新闻报道应当与司法审判的公开性相一致,既要满足社会成员对案件裁判的知情权,同时又要保护案件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的合法权利;禁止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公众媒体上进行公然的诋毁、贬损和侮辱;禁止对司法裁判过程中法官依法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贬损性的评价;禁止将司法裁判过程中因当事人自身举证不能、社会中介部门作伪证等非法官自身原因导致的一方当事人的败诉,都冠之以“司法腐败”的名义而在媒体上张扬等。第三,从新闻舆论监督的法律后果上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应当保护新闻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并为其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而新闻记者也有义务树立和维护国家司法的权威和尊严。凡因新闻媒体报道失实,给案件当事人、第三人、承办法官以及人民法院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凡因新闻媒体报道不当,致使大众及相关部门对人民法院行使独立审判权进行干扰或阻碍时,或直接影响已经生效判决的执行时,或误导群众进行游行、示威等违法活动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司法的公正、效率与诉讼制度设计的关系

  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是新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如何在司法权力运行的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统一,既关系到人民大众对公正与效率的认知和理解程度,同时又取决于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和诉讼制度的合理设计[21]。

  当前,缘起于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及其二者相互关系而孳生的矛盾和问题集中表现为:第一,超审限的案件在适用普通程序的应结案件中占较大比例,这就使诉讼所耗费的时间成本与诉讼所获得的最终产品之间背离了诉讼的经济性原则。“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已成为现代司法理论中一个被普遍公认和接受的原则。受实体正义至上性的影响,我们过去常常以牺牲办理案件的期限和时间来换取对案件事实认识上的“绝对正确”。由于案件事实永远是过去曾经发生过的事实,人的认识要完全复原案件的事实是不可能的,因此,判断人的认识是否与客观事实绝对地统一,反过来又要依靠主观的标准去检验,这就助长了司法判断的主观性、任意性和武断性[22].而一个耐人寻味的问题是,一个案件的审理即使经过长达十年的期限,只要最终的判决正确,它就能够在我们的信仰和价值系统中找到其合理性的根据及说明。这种诉讼价值观上的非理性化已经日益被市场经济的效益原则所代替。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日益临近,这种以牺牲效率来换取“正确”的传统必将被公正与效率统一的原则所取代。第二,司法判决的终局性较差,案件的屡判屡翻已成为国家司法资源浪费的一个重要原因。一起生效的判决可由多种理由、多种方式、多种主体、多次提起再审程序,它不仅造成国家、社会和当事人诉讼成本的重复支出,而且从公众的信仰体系中彻底毁弃了国家司法本来应有的尊严和权威。司法的权威性必须靠司法判断的终局性来维持,如果已经生效的终审判决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反复再审,司法的权威性必将丧失殆尽。当前,可以提起再审的主体有当事人、法院院长、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等;可以提起再审的理由有案件的主要证据不足、程序违法、

此文共有81 2 3 4 5 6 7 8

起点声明: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收集于网络,我们尽力做到对内容的严格审 核,但是我们无法保证信息的100%准确,信息内容我们只提供给您做为参考,我们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同时如果您觉的我们的某些信息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来电告知,我们会立刻修改或删除!
 相关文章
·攀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论高峰
·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的应用
·在实践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电子邮件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西方法治概念对印度的影响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刺杀法官痛及司法正义观
·美国最高法院之争
·美国的司法独立及其给我们提供的借鉴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从农民工讨薪看我国的法治
·体制公正与全球发展
·法律现代化的三个层面—— 从法律“西化”概念说起
·激进与保守的和谐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合作伙伴: 奇傲行业门户,行业网摘联盟 中华纺织网 生物导航网 起点外贸网
轻工业展览中心 | 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 外贸英才网 | 跨国采购网 | 中国海关总署 | 商务部网站 | 信息导报网 | 中国黄页 | 国家税务总局 |
ALEXA网站排名 | 广东外语 外贸大学 | 外贸服装网 | 中国对外 贸易中心 |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 广交会快讯网 | 在线广交会 |
Copyright 2003-2008 起点外贸网 www.86ex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37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