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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制现代化中的国家主义障碍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际在调整人们的行为,包括风俗习惯、社会道德、特别是判决等,而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法条不过是一种“死法”;只有分析实证法学派才认为法仅仅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既然在西方就有三大法概念,那为什么我们长期来对法律实证主义学派的观点独有情钟呢?这个迷,我一直想破解。最后我才悟出点门道来。原来是由于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最富于国家主义色彩。这与集权型的国家是很符合的。所以,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概念先是被苏联采纳,尔后经苏联的媒介,使这种法概念又在我国扎下了根,至今仍占主导地位。于今看来,这一点也不值得奇怪。但当下确乎已到迫切地清算这种国家主义法概念的时候了。从霍布斯到奥斯丁都倾向于把法看成是国家的命令,主权者的命令,因而奥斯丁的法的三要素就是主权者、命令、惩罚。我们承认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包含着某些合理性,但其他学派也有合理的地方值得借鉴,不能犯片面性的错误,不能向法律实证主义一边倒。

  5.国家主义对法学理论的影响,还表现在强调强行性、命令性的规范较多,强调授权性规范较少。比如说,根据宪法,《游行示威法》本应是保护公民游行示威权利的法,但它很大程度上却象限制群众游行示威权利的法。

  最后,再说国家主义对我国大众观念性法律文化的影响。只想谈两点:

  1.公法高于和优于私法的法律文化传统,强化了人们“法即为刑”这种观念。对刑本身的畏惧心理就迫使人们不得不远离诉讼,去追求诉讼以外的和解。法国比较法专家达维德说:中国人一般是在不用法的情况下生活的。他们对法律制定些什么不感兴趣,更不愿意站到法官的面前去,他们处理和别人的关系,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则。他们也不要权利,要的只是和谐和和睦相处。此话并非没有根据。

  2.国家主义作为一种在判断公与私、官与民、权与法等等对应范畴的时候,总是以权力为中心。这对于培养适应中国法制现代化需要的国民素质,无疑的是一种巨大的阻力。在当代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假借集体或国家利益的名义来侵害公民个人权利的这种现象很普遍。正是这种情况,成为政治腐败和司法腐败的一个重要根源。因此,我认为系统地清理国家主义对大众法律观念的影响,是实现中国法制现代化的一个重要精神条件。

  五。国家主义的克服与中国法制的未来。

  正确认识国家和社会这两者的关系的问题,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社会转型期间的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它也是涉及到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础性问题。早在19世纪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国家主义法哲学的时候,就提出应该从现实的人的活动领域,也就是从市民社会里来寻找国家与法的基础。马克思说,国家的职能和活动是和个人有联系的。现实的人而不是拟制的人,才是国家存在的基础。在1875年与拉萨尔主义的斗争、特别是在批判哥达纲领的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又一次对德国人传统的 “国家迷信”展开了批判,并说明“自由就在于把国家由一个站在社会之上的机关变成完全服从这个社会的机关”。再晚些时候,直到马克思逝世之前,恩格斯又说:在德国,对国家的迷信已经从哲学方面转到了资产阶级甚至很多工人的一般意识当中去了。接着,他又说:国家再好(无产阶级专政),也不过是无产阶级在争取阶级统治的斗争胜利之后所继承下来的一个“不得不暂时加以利用的祸害”。毛泽东深刻地体会到了这一点。他的《论人民民主专政》这篇重要论文,一开始就讲到了国家消亡以及共产党消亡这个最重要的原理和人类的远大理想。于今,人们普遍地回避国家消亡问题。究其原因,可能是觉得这是个遥远未来的事,但恐怕也有学者认为讲这个问题与“加强无产阶级专政”的提法相矛盾。后种想法是一种误解。实际上,加强无产阶级专政与国家消亡二者完全是一回事。无产阶级专政越巩固,就意味着越接近国家消亡。显而易见,马克思、恩格斯所坚持的基本理论,是以社会主义来对抗国家主义。原因就在于,国家主义是社会主义所反对的东西,相对立的东西。马、恩的这个观点是十分明确的。我敢肯定地说,现在有不少学者(冒昧地说特别是极少阅读马列著作的年轻学者)因没有真正弄清楚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基本原理,因而对于我们这个社会为什么要叫做社会主义而不叫做国家主义,并不是十分了然的。简言之,我们应坚持社会主义,坚决反对鼓吹国家主义的论调。刚才引证恩格斯说过社会主义国家是“不得不暂时加以利用的祸害”那句话,列宁极度重视。他认为,恩格斯这句话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最高成就”。既然是“最高成就”,还不值得唤起我们的重视吗?话讲到这儿,我还想强调一个相关的问题,即方法论问题。真正坚持马克思主义必须具有彻底性,始终如一地讲实事求是,反对实用主义。我深感亦不妨说是痛感,在我国,多年来实用主义对理论的危害太大了。例如,在人权这个问题上,美国说人权高于主权,我们就不加深思地反其道而行之,随即就称主权高于人权。这实际上是让人家牵着鼻子走,上当了,离开马克思主义了。从前,毛主席告诉我们说“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就要拥护,凡是敌人拥护的,我们就要反对”,这个公式无疑是导致极左思潮的重要根源,是典型的形而上学的方法论。事情这样明白,如果主权高于人权这个命题能能够成立,《共产党宣言》中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口号岂不就该作废了吗?这种“联合”的目的就是要解放全人类,实现全世界的普遍人权。而有国家(包括社会主义国家),就意味着有人要被剥夺权利,就没有普遍的人权。有鉴于此,列宁才说无产阶级需要的国家是一开始就走上消亡道路,并且最后不能不消亡的国家。因此,“国家万岁”是不对的,主权高于人权的命题是没有马克思主义味道的。

  五、批判国家主义绝不等于否认国家的历史地位

  我们批判国家主义,但是我们丝毫不抹杀国家权力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批判国家主义并不是反对国家本身。如非这样,我们为什么还要坚持无产阶级专政或人民民主专政呢。凡是现实的必是合理的。我们应该承认,在现时代,国家的存在有其现实性和合理性。所以,我们应象当年马克思那样,开展两条战线的斗争:一方面我们应反对资产阶级的国家主义,反对霍布斯主义、黑格尔主义、希特勒主义,同时也要反对资产阶级那种极端的自由主义,这两者不能偏废。邓小平同志提出“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我体会就是反对传统的资产阶级自由主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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