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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法制现代化中的国家主义障碍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由国家机关本身、特别是上级机关或首长说了算。(6)国家主义的权力本位原则,是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贯彻自由和平等原则的极大阻碍。自由、平等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灵魂所在,也是现代社会一切法律赖以存在的价值基础。国家主义崇尚的国家权力对公民个人权利的直接干涉,这就使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成长过程总是要伴随着同国家主义进行不懈的斗争。当前司法实践当中对大量经济合同,由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或约定超出了法定范围,而被判决合同无效并造成资源浪费的情况,屡见不鲜。还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没有依法去国家机关办理手续而被判定合同完全无效,从而给善意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这样的案例也比比皆是。

  接着,再说一说国家主义对我国法学理论的影响。

  1,对人权理论的影响。“人权”,顾名思义就是人的权利。它是人在特定的社会关系当中所处地位的一种反映。人权理论最早导源与14世纪欧洲人的“自然权利”理论。到了17世纪初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系统化,其中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人的权利的主要精神有这么几点:(1)人们在自然法之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即平等权,任何人都不会屈居于他人的政治权威之下,除非受害人自己愿意样做。(2)维护和保卫自然权利,这是政府的主要功能。(3)自然权利为政府的权威或权力确定了界限。政府行使权力必须以不侵犯个人的权利为界限,否则为非法。破坏了公民权利的政府就丧失了要求人们服从的权力,人们可以合法地加以抵抗直至把它推翻。这就是抵抗权或反抗权。到了20世纪,自然权利和人权这两个概念在内涵上已经一致化了,可以互相替代使用。从人权概念的产生、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总是把个人和国家或者把权利和权力放在一个互相对比的范畴之中来阐释人权本身的内涵;并且始终把国家权力看作是保障、实现人权的一种手段。我国的法学理论从建国以来,一直是对人权理论采取一种简单的排斥态度,不认可的态度。前个世纪50年代初,苏联莫斯科大学出版的教材认为,民主、自由、人权都是资产阶级的东西,只有资本主义才讲什么人权,社会主义不必要讲人权,因此对人权一直采取“批判”的态度。这几年适应国内外政治形势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先是羞羞答答地承认社会主义国家也需要讲人权,继而在理论方面开始了对人权问题的研究,并且较迅速地形成繁荣局面。尽管如此,我们也不能不看到,到目前为止,人权的研究领域仍然夹杂着许多国家主义的思想痕迹。我认为,这样的国家主义思想痕迹的最突出的代表性的观点,就是所谓“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的理论。我一点儿也不否认,不同性质的国家对人权的实现程度具有重大的影响。在美国和在希特勒统治下的德国,对人权的态度是很不相同的。虽然如此,我们也不能得出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这个结论。任何一个主权国家都不可避免地要对国内的人权实行管辖。从主权对人权管辖这个层面上,应该承认主权是高于人权的,因为管辖者总是高于被管辖者。但是,主权高于人权这个命题仅仅限于这个层面上能够成立,再向前跨越一步就一定导致谬论。人权是个普遍的范畴,而主权则是每个国家局部的范畴。实现全人类普遍人权这是一个世界性问题,也是一个长期的历史任务。国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运动,本身就是实现全世界普遍人权的运动。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决不应该局限于各个民族国家的范围之内。恩格斯说过,资产阶级的人权从一开始就是国际性的。那么,无产阶级的人权运动,难道仅只是每个国家内部的事情吗?显然,这完全不是马克思主义的主张。所以我认为,从无产阶级人权运动的意义上看,应该承认人权高于主权,而完全不必顾虑谁人甚至意识形态的敌人也可能说这样的话。普遍的人权运动代表了全人类的共同愿望,是超越各个民族国家范围的。一个真正的、一个具有合理性的国家,它都应该服从和服务于全人类的总体目标。人权和国家都是经济关系的派生物。国家本身并不是永恒的,它是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必然要被消灭的东西。有国家存在就意味着没有普遍的人权,而有的主要是统治阶级的人权。所以,从终极的观点看,国家是实现普遍人权的障碍。再者,不管国家对人权有多么重要,都不能认为人权是由主权派生的。这句话是错误的、颠倒的。特别是现代民主国家,即使在直接意义上,主权产生人权的说法也难以立足。相反,倒是人权产生了主权。因为,现代民主国家为人民主权,是由享有人权的每个人的全体所构成的权力;作为最高权力的代议机构,是每个人行使投票权利的产物。这也是权利创造权力。最有论证力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国家(主权)发生论。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早已讲明,权力包括国和法,都是由商品交换形成的权利所产生。我觉得,迄今为止,法学家和政治学家即令讲国家起源问题时,也很少有人提及马克思提出的这个非常重要的原理。这实在是件遗憾的事。最后,我还不得不提醒一下:有人一直喜欢把“阶级性”挂在嘴边,但当他宣传“国家主权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的时候,是否意味纳粹德国也是人权的前提和基础?难道在最具阶级性的国家主权问题上,阶级性理论就失灵了吗

  2.国家主义对法的性质和功能观点的影响。建国以来在大规模的阶级斗争中,法一直被看成单纯的阶级斗争的一种工具,所以阶级性成了它的唯一属性。正是这种把法看成单纯实现国家权力手段的国家主义的错误思想,导致在“文革”当中,把一切法包括宪法,当作废纸给扔掉了。另外,实施法律的司法机关也被“砸烂”了。此事,凡从 “文革”中过来的人,都记忆犹新。

  3.国家主义对法的体系及其内在结构观点的影响。由于国家主义它总是以国家权力为本位,这就使整个法学体系和法律体系出现了公法高于私法、实体法高于程序法这样一种偏狭的结构。在这种观点的影响之下,在我国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所谓“民事给刑事让路”的做法。这样就使公民及各种社会团体的正当的民事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救济。这几年以来公安机关频频插手经济纠纷,恰是国家机关滥用权力来侵犯公民个人权利的一种表现。

  4.国家主义对法概念的影响。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做后盾的,以调整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规范。西方有三大法学派即自然法学派、社会学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认为法是人的理性;社会学法学派认为法是一定的社会事实,它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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