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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了不小的进步。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这种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研究当中,还没有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二、国家主义的历史和理论脉络
国家主义在中国走过的是一个从来没有间断过的一元化的发展道路。这种国家主义的集中表现为皇权至上,或者叫王权至上。在几千年的悠久的历史长河中,它几乎没有受到任何挑战。即使在百家争鸣的春秋战国时代,我们也没有看到有哪一个学派曾对此提出异议。儒法两个学派,没有一家是反对君主的个人专权。特别是儒家孔、孟、荀所倡导的“人存政举,人亡政息”这种学说,一切都以个人、少数精英、社会精英为出发点。还有法家的申、商、韩倡导的“法自君主”这样一种学说。这两种学说最为典型。在整个封建社会,君主拥有绝对的生杀予夺的权力。从西汉董仲舒那儿启始,君主专制的伦理主义和神学主义色彩越来越浓厚,到了明代已相当严重。皇权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越来越稳固。对此,以至于历代农民起义领袖们也无力加以摆脱,他们争得权力后也要当王,也要把他们的话当成法律。说到这里,我要强调的是,因为皇帝拥有对社会组织、天地万物、时间时空的绝对权力,因此宗教在中国想成为一种独立存在的力量,更不要说成为皇权的强大的制约力量,断无可能。这与西方是完全不一样的。于是,皇权专制由于它的无可置疑,二千多年就一路发展下来。
我们反观西方的情况。在西方,和在中国甚至整个东方不同,它的国家权力从来是受到制约的,从来都是沿着国家权力同其他外在的对应力量之间形成的二元化道路行进的。对世俗国家权力的制约力量,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自然法观念的制约。尽管西方自然法观念经历了不同的发展阶段,即古代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这麽几个不同阶段的发展,但自然法作为国家权力的对立力量始终保持不变。自然法对国家权力的制约,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个人权利的自然性与国家权力的人为性、人的理性与国家的非理性、应然性与国家法律的实然性、自然法的永恒性与实证法的不稳定性等几个方面的对立。简单地说,自然法的地位从来都被看作高于人定法的。虽然圣托马斯在自然法上面架设一个永恒法,但毕竟自然法还是高于实证法,高于人法。这是对国家权力的制约。第二种是基督教的制约。在中世纪,天主教会力图凌驾于世俗国家权力之上,而且得逞了几百年。例如,法国国王亨利四世因婚姻问题被天主教教皇开除教籍,使亨利四世不得不千里迢迢跑到罗马,大冬天跪在教廷门口七天七夜,这样才得到教皇的赦免。由此可以知道,天主教的力量很大,它不允许世俗国家滥用权力。第三种是代议制的制约。在中世纪晚期,在新兴的民族国家里,世俗王权逐渐地排斥和控制了天主教;特别是在路德和卡尔文宗教改革之后,这种趋势进一步加速。此时,为了保证世俗国家权力对宗教权力、中央权力对地方封建贵族权力的胜利,国王不得不依靠正在成长起来的市民阶级的强大的政治影响力,特别是不得不依靠市民阶级手中的强大的经济力量。王权向市民阶级妥协的结果之一,就是等级代议制度的产生。如法国从十三世纪开始就召开等级代表会议;在英国,1258年召开第一次国会。通过这种等级代议君主制度,使市民阶级对国家权力即王权的制约力量越来越强大。到了十七、八世纪,代议制的议会(国会)成为资产阶级发动革命的大本营。这就决定了西方的国家主义很难形成象东方特别是中国这样大的气候。近代国家主义即资产阶级国家主义,启端于十五世纪到十六世纪的意大利马基雅弗利和法国布丹,这也同时是近代自然法的开始。布丹在《国家论》六卷这本巨著中强调:主权是不受法律限制的对公民和臣民统治的最高权力。有所谓“近代自然法之父”荣誉的荷兰格老秀斯在承认政府产生于社会契约的前提下,主张人们把权利让渡给君主之后,应该永远服从君主;君主拥有最高的权力,人们既不能反对他,也不能惩罚他。接着,英国的霍姆斯把主权者的权力说成是至高的、不受任何权力限制的绝对权力;他坚决反对分权理论,而主张专制主义的君主主权。霍姆斯不遗余力地为君主主权和权力至上做辩护,他在《利维坦》这本书里写到:什麽是法律呢?法律就是一条锁链,一端栓在君主的嘴唇上,另一端栓在臣民的耳朵上。我们并不否认,以主权在君和权力至上为内在精神的国家主义在中世纪法制向近代资本主义法制转化的过程中,曾经起到了积极的进步作用,它促进了国家和法制的统一,对资本主义发展有利。不过,这只是较短时期的事情。
要对西方国家主义的形成历史进行一般的考察,我们就无法忽略德国黑格尔的国家主义。黑格尔认为,国家是行进在地面上的神,国家存在本身就是目的,个人是为了国家才存在的。黑格尔认为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的最大缺点,就是没有体现君主在国家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因此,黑格尔倡导君主主权论,反对人民主权论。从十九世纪德国的尼采提出“权力意志论”开始,国家主义在德国愈演愈烈。与尼采同时代的政治学家特赖奇克,他是近现代强权论的国家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他认为一切社会团体和个人都必须绝对服从国家,为了国家牺牲个人是每个公民的天职,而不论国家的要求正当与否。一个国家如果不能有效的控制社会团体的活动,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国家。所以,特赖奇克断言国家就是权力,权力就是国家。这种极端的国家主义到了十九世纪末,在得到了新黑格尔主义的继承之后,就越来越朝着极端的方向发展,以至于导致后来法西斯主义的产生,给人类带来空前的浩劫。另一方面我们也要看到,国家主义在西方社会的每一次发展都经历了来自于不同意识形态、不同思想、不同学派,特别是自由主义学派的强有力的反击。我们应该知道,霍姆斯、格老秀斯所代表的古典资产阶级国家主义,是资产阶级还不成熟、力量还比较软弱时期的产物。一旦资产阶级强大起来,就必然向国家主义挑战。这就是古典自由主义的崛起。资产阶级古典自由主义的主要代表人物是洛克,此外还包括孟德斯鸠及潘恩、杰弗逊,还有法国的卢梭。卢梭批判地吸收了古典国家主义和洛克的自由主义的合理成分,构筑了以“公益”论为基础的人民主权学说。他把高度民主和高度集中二者有机地统一起来。表面上看,卢梭似乎与霍姆斯没有区别,都说人们订立国家或社会契约时把权利统统交给了主权者,但实质上卢梭主张的是最彻底的自由主义,他甚至承认人民有用暴力推翻暴君的的权利。到了十九世纪自由资本主义全盛时期,以倡导所谓“守 此文共有6页 1 2 3 4 5 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