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论文范本首页 | 教育 | 医学 | 文史 | 艺术 | 农学 | 行政 | 法律 | 管理 | 理工 | 经济 | 总结报告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论文 >> 司法制度论文 >> 
激进与保守的和谐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到今年为止,提出司法改革的口号已经七八年了。在这段时间里,中国的司法改革风起云涌,大刀阔斧,无疑是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不过,从法制的精神上看,这样的司法改革总还是存在很多问题,并没有真正“依法”进行。我们今天讨论的“先例判决制度”,大概就是其中一种典型的表现。今天借助讨论先例判决制度问题,索性就将司法改革的问题一起说说我的看法。

  一、中国的司法改革要不要依法进行

  提出这个命题,好像很奇怪,其实一点也不奇怪,我说的是现实的实际问题。中国的司法改革是不是要依法进行,是从提出司法改革的口号之时就没有解决好的问题,到现在也一直没有解决好。我认为,我国的司法改革一直也没有真正做到依法进行。

  其实,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凡事必须依法进行。在任何一个国家,司法制度并不一定都是完全健全的,即使原来制定的时候是健全的,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司法制度落后于现实需要,也就会出现不健全的问题,因此司法改革也是必须进行的。这一结论是完全正确的,是不可怀疑的。中国的法律制度需要进行司法改革,也是千真万确的,不可怀疑的。

  中国是一个法治国家,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这样说,任何人都是同意的,都是赞成的。可是,在已经实行了的七八年的司法改革中,究竟做没做到依法进行,需要进行检讨,通过深刻检讨,才能够得出恰当的结论。

  可以说出一个事实千真万确的事实,这就是,中国的立法机关至今为止,并没有通过任何一个关于司法改革的法律,但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改革却是在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中,有一些或者很多已经不再和法律上写的制度完全一致,有了很大的变化了,新的司法制度已经在产生并且在实践中进行着。这样的事实说明,很多的司法改革措施并没有依法进行,而是司法机关各行其是,各自为战,“自主进行司法改革”。因此,就有一个很有意思的比喻,在电影《地道战》中,民兵连长向坚守在地道中的民兵喊口号:“你们要各自为战!不许放空枪!开火!”现在的司法改革形势就像这个游击战一样,最高领导下的口令就是“各自为战”,然后一声“开火”,司法改革就开始了。

  就在司法改革刚刚开始不久,那时候我还在司法机关。我到日本早稻田大学访问,借机考察日本的司法改革形势和措施。日本学者介绍了日本的司法改革动因、主要思想和立法机关关于司法改革的立法情况,说明立法机关已经通过立法,设立司法改革委员会,限期两年,做出司法改革方案,并须经过立法机关的审议。通过者,进行改革,未通过者,解散司法改革委员会,一切照旧。我也介绍了我国的司法改革形势以及各司法机关的改革措施。日本学者听后感慨地说:“中国的司法工作者真是幸福啊!”我问为什么幸福,他说,不用经过立法程序,司法机关就可以自己进行改革,在日本是想也不敢想的事情。我听了这句话以后,感到真的很难受。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法制的中肯批评啊!

  事实上,我国的司法改革确实是在各自为战!细数各司法机关所进行的司法改革,涉及到司法制度的方方面面,各种招数层出不穷,可是没有几个司法改革措施是经过立法机关审议通过的。差不多都是最高司法机关一个文件,就通过了司法改革措施,就成了全国的司法制度。

  例如,全国法院已经实行多年的“审判长负责制”就是其中一个。在《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在三部诉讼法中,都规定了审判长制度,但是审判长就是审判一个案件组织起来的合议庭的负责人,案件审理结束,合议庭也就解散了,审判长也就不存在了。可是经过司法改革的审判长制度,审判长已经成了一个正式的审判职务,成为了一个官衔,它的职责就是负责领导合议庭的审判工作。同时,合议庭也成了法院的一个正式的审判组织,隶属于审判庭之下,成了法院的常设机构。

  还例如,全国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是检察长负责制,各级检察员对本级检察长负责。但是经过司法改革,各级检察机关都设立了主诉检察官,有的还有了“主办检察官”、“主侦检察官”,五花八门。同时赋予主诉检察官各种职责,使其成为一个正式的检察职务。可是,这些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以及在三部诉讼法中,都是没有规定的。

  仅举两例,就已经能够看出我提出这个命题的必要性了。如果司法改革仍然这样进行,国家的法制将会如何,不得而知。说这样的话并不是耸人听闻,因为不依法进行的司法改革,最终的后果就是使法治受到破坏。

  二、究竟哪一级司法机关有司法改革的权力

  我说的这个题目好像有一点挑衅性,似乎是说只有有权的司法机关才有权进行司法改革。其实也不是这个意思。我说的是究竟哪些或者哪一级司法机关才有权进行司法改革。

  司法机关的概念大概有三种解释,第一种认为只有法院才是司法机关,第二种认为法院和检察院都是司法机关,第三种认为凡是涉及司法工作的机关都是司法机关,例如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等。这些解释都是有根据的,但是从司法改革的角度而言,应当采取第三种意见,这些涉及到司法工作的机关,都应当认为是司法机关,都应当进行司法改革。

  那么究竟是哪一级司法机关才有权进行司法改革呢?按照现在的司法实践和号召,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等,都负有司法改革的重任,都要进行司法改革。尤其是基层司法机关,更要进行司法改革,因为基层司法机关是司法工作的基础,基层的司法改革搞好了,司法改革才会真正有坚实的基础。所以,司法改革的任务层层加码,基层司法机关的领导是不是称职,司法改革是否有成果是衡量其政绩的主要标准。就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先例判决制度”,也是基层法院搞起来的,是基层司法改革的成果。

  可是,一个值得严重注意的问题就是,如果一个基层法院搞一种司法改革,例如就是“先例判决制度”,那么全国共有三千多个基层法院,就要搞出来三千多个类似的新“制度”,这样一来,中国还有统一的审判制度吗?中国还是一个统一的法治国家吗?这样的后果可以说很可怕。

  其实,这种情况已经出现了。在司法改革初期,各地法院都在制定自己的诉讼证据规则,据说全国已经有三百多个法院制定完成了诉讼证据规则。很多律师诉苦,三百多个诉讼证据规则。在

此文共有31 2 3

起点声明:本站文章内容信息收集于网络,我们尽力做到对内容的严格审 核,但是我们无法保证信息的100%准确,信息内容我们只提供给您做为参考,我们对此不负任何责任! 同时如果您觉的我们的某些信息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来信来电告知,我们会立刻修改或删除!
 相关文章
·攀登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理论高峰
·中国法律演进的历史时空环境
·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的应用
·在实践中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电子邮件证据若干问题研究
·西方法治概念对印度的影响
·论司法公正与我国司法体制的改革
·刺杀法官痛及司法正义观
·美国最高法院之争
·美国的司法独立及其给我们提供的借鉴
·论我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
·从农民工讨薪看我国的法治
·体制公正与全球发展
·法律现代化的三个层面—— 从法律“西化”概念说起
·激进与保守的和谐
·当代中国法律职业及法律共同体
合作伙伴: 奇傲行业门户,行业网摘联盟 中华纺织网 生物导航网 起点外贸网
轻工业展览中心 | 锦程全球订舱中心 | 外贸英才网 | 跨国采购网 | 中国海关总署 | 商务部网站 | 信息导报网 | 中国黄页 | 国家税务总局 |
ALEXA网站排名 | 广东外语 外贸大学 | 外贸服装网 | 中国对外 贸易中心 | 中国纺织经济信息网 | 广交会快讯网 | 在线广交会 |
Copyright 2003-2008 起点外贸网 www.86exp.com All Rights Reserved 闽ICP备050374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