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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的应用
来源: 作者: 浏览: 日 期:2006-1-13

    [摘 要]在“物必有体”的传统民法原则掩盖下,权利客体具有无体性的知识产权当然地被排除在物权范畴之外。然而,在将知识产品与物、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对比后可以发现,知识产品与物在本质上是相同的,知识产权从属性上讲与物权并无牛氐牾之处。因此,以是否“有体”作为划分物与权利标准的做法已经不合理了,而应以“纯粹客体性”和“实在性”取而代之。在此基础上,应当以知识产品为中心,参照物权体系构造一个大于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权体系,以加强对知识产品权的保护,完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理论体系。

    [关键词]知识产品;知识产权;物权;知识产品权

    众所周知,知识产权是一项重要的财产权,然而从其诞生以至今日,知识产权法却长期游离于作为主要民事财产法的物权法之外。可是,自从上个世纪末,人类便已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所以,那种传统的物必有体的理念,早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严重桎梏。改变这理论的滞后,建立崭新完备的知识产权立法,实在是时代督责我们必须尽快完成的重任。为此,本文对知识产权法中物权理论应用的相关问题略陈管见,以就教于师长。

    知识产品——物、非物

    为探究传统物权理论与现实之牛氐牾,我们有必要先从“物必有体”观念之沿革谈起。

    在古代罗马,人们所称的物,是指一切为人力可以支配、对人有用,并能构成人们财产组成部分的事物。[1](P276)由此,罗马法学家盖尤士做出有体物和无体物的划分。罗马法以降,作为近代民法典鼻祖的法国民法典沿袭了罗马法的观点,认为无体物为动产中的一类。然而,同样继承罗马法的德国民法典却一改罗马法的做法,规定“法律上所称之物,仅指有体物而言”(德国民法典第90条)。“物必有体”原则的提出,对大陆法系国家影响深远。继德国民法典之后,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及理论上都承认物仅包括有体物。同属大陆法系的中国也不例外。但是,面对现代科学的迅猛发展,如此一成不变地将物限定为有体显然与现实生活龃龉之甚。因此,学理上纷纷对“物必有体”原则做出修正,将那些虽然不符合“有体”条件,但在性质上却与物的特征相符的客体归入到物的范畴之内,如热、光、电、频道等等。尽管如此,对知识产品,人们还至多承认其为与物相并列的一类权利客体,[2](P129)使之脱离于物权法的调整范围之外,在保护方法和力度上难以满足现实需要,这不能不说是传统民法理论留给我们的一大缺憾。所以,对于知识产品性质的认识早应冲破自德国民法以来形成的陈旧观念。圣人云:“道法自然”,今乾坤已变,法曷不变?现在,我们应该理直气壮地将知识产品划归为物,这实在是乾转坤旋之道也。

    民法上的物具有五大属性:可支配性、独立性、非人身性、价值性和有体性。依此,我们应当对知识产品是否具有物的一般属性进行重新认识:

    1.知识产品能为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知识产品是一种精神产品,因此对知识产品的支配不像对有形物的控制那样显而易见。实际上,在没有知识产权法的时代里,对知识产品的控制一直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一方面,由于知识产品的无体性,权利人除非采取保密手段,否则无法对其进行实际支配,也难以避免其智力成果沦为公有财产的命运。另一方面,处于非公开状态的知识产品在多数情况下是没有利用价值的,或者一旦利用之后就难以保持秘密状态。由于时代的原因,这一矛盾在近代以前还不十分突出。然而,当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使得保护创造性劳动成果成为一种强烈的需要时,这一困境就得到了解决的契机和动力。各类知识产权法的制定使得知识产品的创作人获得了对其知识产品的排他性专有权,并因此实现了知识产品权利人对其知识产品的控制。这种控制是一种观念上、法律上的控制,它体现为权利人可以依法对其知识产品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

    2.知识产品具有独立性。知识产品是否具有独立性,受到学者的质疑。他们认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实际上是一种必须依附于某种‘物’上之后方可获得保护的存在。用知识产权领域的一个专用术语来说,就是必须被‘固定’在某种有体物上才能获得享有法律保护的资格”。因此知识产品是一种“须借助一定的有体物加以体现的人类‘智慧’的结晶”[3](P431)。我们认为,以知识产品必须依附于某种物而否定其独立性,进而否定知识产品为物的论证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这种把知识产品“固定”下来的物,只是人们借以认识和感知知识产品存在的“媒体”。这一现象其实是由知识产品的无体性派生出来的。正因为知识产品是无体的,不能直接为人们的感观所感知,因此必须借助某种“媒体”来为人们所认识,并起到公示作用。不能因为认识知识产品的间接性而否认其独立性和实在性。其他一些现代民法所承认的无体物往往也要通过间接的形式为人们所感知,如磁场、辐射和感觉不到的弱电流等等,都需要间接地通过仪器才能测量到。表现知识产品的物所起的作用和这些仪器的作用是相同的。因此,既然承认磁场、辐射、弱电流是不依赖仪器而独立存在的物,也就应当承认知识产品是不依赖于其载体而独立存在的。

    3.知识产品存在于人身之外。知识产品虽然是人类意识的产物,是人们创造性脑力劳动的成果,但知识产品并不等同于人的意识,它是人们思想的外部表述、表达,而非思想本身。[4](P10)因此,知识产品具有非人身性。

    4.知识产品具有巨大价值和使用价值。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与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知识产品这类无形财产的价值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事实上知识产品已经取代了有形财产成为当今社会财富的象征。微软所创造的商业奇迹就是这一转变的例证之一。因此,知识产品毫无疑问是具有价值性的。

    5.对于“物必有体”的反思。否定知识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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