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起点外贸 合同 频道
劳动合同法 08最新
合同法 全文详解
企业合同 | 经营合同 | 买卖合同 | 合作合同 | 租赁合同 | 借款合同 | 运输合同 | 能源合同 | 融资合同 | 赠与合同 | 劳动合同 | 教育合同
信托合同 | 国际合同 | 民事合同 | 出版合同 | 行纪合同 | 居间合同 | 劳务合同 | 承揽合同 | 影视合同 | 担保合同 | 技术合同 | 保险合同
服务合同 | 特色合同 | 政府合同 | 广告合同 | 证券合同 | 委托合同 | 融资租赁 | 招标投标 | 互联网类 | 知识产权 | 建设工程 | 房地产业
仓储保管 | 英文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劳动法共分8章98条...[阅读全文]
行业合同 环保 | 租赁 | 采掘 | 建筑 | 法律 | 外贸 | 冶金 | 能源 | 家电 | 纺织 | 地产 | 通道 | I T | 咨询 | 农林 | 化工 | 服务 | 医疗 | 餐饮 | 婴幼 | 金融 | 汽车 | 加工 | 物流 | 网络 | 家具 | 文化 | 装饰 | 服装 | 石化 | 建材 | 旅游 | 体育 | 电子 | 机械 | 生物 | 食品 | 通信 | 美容 | 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 -> 合同子站 -> 企业合同 -> 家电行业 -> 代销合同书(第二部分)

栏目导航

· 环保行业 · 租赁行业
· 采掘行业 · 建筑行业
· 法律行业 · 外贸行业
· 冶金行业 · 能源行业
· 家电行业 · 纺织行业
· 房地产业 · 合同通道
· 计算机业 · 咨询行业
· 农林牧渔 · 化工行业
· 服务行业 · 医疗行业
· 餐饮行业 · 婴幼行业
· 金融行业 · 汽车行业
· 加工行业 · 物流行业
· IT 网络 · 家具行业
· 文化行业 · 装饰行业
· 服装行业 · 石化行业
· 建材行业 · 旅游行业
· 体育行业 · 电子行业
· 机械行业 · 生物科技
· 食品行业 · 通信行业
· 美容行业 · 保健行业
· 教育行业

栏目相关

· 代销合同书(第一部分...
· 代销合同书(第二部分...
· 服务协议
· 双经销协议
· 店铺连锁销售合同书

代销合同书(第二部分)

作者:佚名 | 来源: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 发布时间:2006-2-24 17:15:58 | |

第六节 乙方权利、义务
第八十九条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货款。
第九十条 甲方应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每个门店的代销额至少为 8 万元。如乙方实际销售额低于保底销售额,则乙方有权以保底销售额与乙方实际销售额的差额为基数计算甲方应补偿乙方的利润(含帐面保证毛利润和商业折扣及按第五十三条2中约定的按率收取的卖场管理费用)。
注:1、按月结算时,商业折扣率以月商业折扣率、单台商业折扣率的和计算;本合同所适用的商品商业折扣率、保证帐面利润率或卖场管理费用率不一致的,乙方将使用从高原则计算甲方应补偿的利润。
2、被末位淘汰的,提前计算年商业折扣率。
3、非因甲方违约而解除合同的以及被末位淘汰的,可按月均的保底销售额乘以甲方乙方卖场经营的实际月数计算保底金额。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4、实际销售额超过保底销售额的,不再加收甲方应补偿的利润。
第九十一条 乙方有权调整甲方产品在乙方营业场所的位置和面积。
第九十二条 乙方有权优先参加甲方举办的各种促销活动,并优先享有各种促销活动支持的权利。
第九十三条 乙方有支持甲方乙方营业场所进行促销宣传活动的义务。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在停止合作或乙方通知退换货后,甲方的产品在乙方存放的,每日乙方按库存货物价格的3%收取保管费用。

第七节 违约责任
第九十五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本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赔偿,无约定的按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或参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赔偿。
第九十六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明确约定的日期或者期限履行而延迟履行义务,应当每日按照应当支付而未支付,应当交付而未交付款项或者货物价值的万分之五承担延迟履行的违约责任。
第九十七条 甲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乙方支付所有应付商业折扣(按本合同规定的最高商业折扣率计算)、降价款、退残款、退货款及其它甲方承诺支付乙方的款项,并退还乙方已支付给甲方的多余的货款,同时赔偿乙方的损失。乙方擅自终止合同应向甲方退还商品并结清应付货款。
第九十八条 甲方违反第七十五条规定,乙方有权进行降价销售。甲方应对乙方降价进行全程补差,补差幅度应保证乙方获取双方约定的最高综合利润及各项优惠条件。同时,乙方有权重新商议合作条件或终止协议
第九十九条 甲方违反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向乙方提供的产品供价非当地市场最低供价的,甲方应对其提高部分向乙方双倍赔偿。
第百条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乙方供货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甲方应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百一条 甲方乙方所有应付款项逾期未付的,乙方可在结算时直接扣收,并享有每日收取0.1%滞纳金的权利。甲方未能就扣收部分提供增值税发票的(退残款、退货款、降价款除外),乙方可加收17%的代缴增值税款,
第百二条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货款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对货款结算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百三条 甲方应以 / (任选一种)(1、自合同签字之日起5日内以现款;2、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方式向乙方交纳       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甲方应另向乙方交纳  3  万元的售后质量保证金。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乙方直接用甲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6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
第百四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因甲方(包括甲方工作人员及代甲方提供服务的相关人员)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承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违约责任,具体数额由乙方单独决定,甲方应当在乙方发出关于造成名誉损失的有关通知后的10日内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的乙方可在发出通知后的最近一次结算货款时予以扣收。上述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名誉损失的具体事实及相关材料,乙方确定的甲方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具体数额。
第八节 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期满
第百五条 合同的变更需双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百六条 甲方产品进入乙方营业场所销售,试销期为两个月。试销期内,如甲方产品连续两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中销售排名倒数两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合同有效期内(试销期和非试销期可累计计算)甲方的产品连续 3 个月在乙方经营的同品类商品中销售排名倒数第 2 名之内,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将库存的全部货物退还给甲方,而无须向甲方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本合同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自动解除。
第百七条 除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情形外,乙方在下列情况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 甲方无正当理由停止向乙方供货的,或逾期5日未向乙方供货的;
2、 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交纳的各种款项逾期一个月未交纳的;
3、 甲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丧失商业信誉或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
4、 甲方严重违反合同约定,经乙方书面催告,7日后仍不改正的。
第百八条 双方因任何原因停止合作后,甲方的保修义务和售后服务义务均不免除。
第百九条 双方另行约定事项:
            甲方应以从第一次货款结算开始扣收直到扣完为止的方式向乙方的每个分公司缴纳10000元售后质量保证金,在双方合作期间内,售后质量保证金发生扣除的,甲方应于扣除之日起三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逾期应承担日千分之一的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果停止合作,从产品清场之日起至乙方已经销售的甲方所有产品保修期满止发生的一切退货、维修及赔偿责任等费用,由乙方直接用甲方交纳的质量保证金抵补。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产品清场后6个月后且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保修期均已届满后10日内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如该质量保证金不足抵补上述费用则乙方享有追偿权。

第九节 不可抗力条款
第百十条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能抗拒,也无法预见,即使预见也无法避免的事件或者事由。
第百十一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程度,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应当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24小时内及时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另一方提供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的证明,否则遭受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得就此免除责任;任何一方延迟履行义务后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责任。
第百十二条 本合同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造成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不能履行时,其应采取一切可以减少对方损失的措施进行挽救,否则其应就因其没有采取措施或者采取的措施不当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百十三条 本合同因任何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不能全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仅就不可抗力事件涉及的本合同有关条款或者约定可以中止、暂停或者延迟履行,而对于其他没有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条款或者约定仍应履行,任何一方不得因另一方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停止本合同的履行。
第百十四条 当不可抗力事件已经结束,不再对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或者约定的履行产生任何影响时,本合同双方应尽一切可能恢复本合同的履行。
第百十五条 甲方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或乙方的任何一个相关公司发生不可抗力不影响其他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节 争议的解决
第百十六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节 合同有效期
第百十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 1 年。自  2004 年  1 月 1日起,至  2004  年   12月 31 日止。
第百十八条 合同期满如双方有意继续合作,在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开始协商签订新的合同。如本合同已到期,但新的合同尚未签订,为确保双方合作的延续性,本合同有效期自然顺延至新合同签订之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在新的合同签署后乙方有权选择在该顺延的期限内适用新合同或原合同
第十二节 其他
第百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乙方以加盖合同专用章为准)生效。
第百二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百二十一条 本合同于北京鹏润大厦(北京鹏润大厦/乙方注册地)签订。
第百二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上一篇文章:服务协议
下一篇文章:代销合同书(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