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知识 | 出口流程 | 外贸新闻 | 案例分析 | 外贸经验 | 政策法规 | 外贸单证 | 商务百科 | 外贸英语 | 外贸下载 | 视屏教程
您当前的位置:起点外贸网 -> 外贸知识库 -> 出口流程 -> 合同履行 -> 报验

栏目相关

· 订单处理与发货流程图..
· 配运订单处理流程图
· 核算效益,总结得失
· 履行合同,处理争议阶..
· 组织货源
· 出口单证
· 国际贸易货物的交付
· “免抵退税”

广而告之

报验

作者:不详 | 来源:... | 发布时间:2006-7-23 5:21:59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一切出口商品都必须经过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这里的检验,包括国家商检机构的检验和生产、经营单位自行检验。

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或合同规定由国家商检机构检验出证的商品,在货物备齐后,应向商品检验局申请检验,一般应在商品出运前一周内提出申请,报验时应填写"出口报验申请单",并随附合同和信用证副本,以及出口货物报关单等通关用的凭证。

报验的商品,由商检机构或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如进口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或合同所规定的检验标准。当合同的约定和法定标准不同时,以高标准为准。

经检验合格,由商检机构签发检验证书,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检验印章。发货人应在签发证书之日起60天内报运出口,逾期报运出口的,应重新申报检验。

对于不属于法定检验范围的出口商品,可以由生产、经营单位或委托其他检验机构检验,国家商检机构对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抽查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上一篇文章:改证
下一篇文章:报关